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了《关于更进一步减缓建设煤矿生产能力移位工作的通报》(以下全称《通报》)的急行文件,拒绝涉及单位更进一步减缓建设煤矿生产能力移位变动挂勾工作,并具体9项具体措施。 《通报》首次明确提出,创建煤炭生产能力移位长效机制,即“十三五”期间,对于国发〔2016〕7号文印发前申请不仅有、又确需之后建设的煤矿项目,严格执行保护环境移位政策;对〔2016〕7号文印发前已核准的开建煤矿项目,按照《关于实行保护环境移位严控煤炭追加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报》(发改能源〔2016〕1602号)等文件拒绝分担消弭不足生产能力任务。 据理解,《通报》仅次于亮点是希望省(区、市)实行生产能力移位。
同时,希望实行煤炭企业跨行业、跨地区、横跨所有制实行兼并重组,希望早已核准(审核)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生产能力移位分担消弭不足生产能力任务等。 对于上述方式的生产能力移位,移位生产能力指标按《关于实行保护环境移位严控煤炭追加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报》换算后生产能力的130%计算出来。
《通报》拒绝,稳健有序前进煤炭去生产能力。严苛实施新建煤矿保护环境移位拒绝。明确为,合乎上述拒绝的移位生产能力指标均可按规定展开换算,但用作移位的实际重开解散煤矿生产能力(不含核减生产能力)不得大于新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。 《通报》具体,反对地方统一实行生产能力移位。
对部分去生产能力煤矿数量多、生产能力规模小的地区,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同意重开解散煤炭企业的书面意见后,统一积极开展生产能力移位指标交易,签定生产能力移位协议,收益专责用作本地区煤炭去生产能力涉及工作。 此外,《通报》明确提出,强化煤炭生产能力移位指标交易服务。
希望地方政府创建煤炭生产能力移位指标交易平台,公布生产能力交易指标信息,为生产能力移位建构有利条件。 《通报》还明确提出,已划入年度消弭不足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并如期重开解散的煤矿,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定生产能力移位指标交易协议。其中,2016年已重开解散的煤矿,迟于订于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协议,逾期并未签定的解散生产能力指标终止。
2017年6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请示生产能力移位方案的,通报规定的130%换算比例可提升为1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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